福建省水利廳關于調整水利水電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
各設區市水利局、平潭綜合實驗區農發局,廳屬各單位:
根據《財政部、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8〕32號文)要求,經研究,決定對我廳《關于水利水電工程營業稅改增值稅后計價依據調整的通知》(閩水財〔2016〕35號)規定的水利水電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進行調整,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計入建筑及安裝工程費用的稅金,由現行適用稅率11%調整為10%。
二、本次調整適用于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水利水電工程。
三、本次稅率調整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。
福建省水利廳
2018年5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