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文明施工費如何記取?
執行水運2008清單計價等規范時,沿海港口2004、內河98、疏浚1997、船廠1996等一般項目中的“安全文明施工費”按1.5%計取。內河2014定額及編制規定中,已經將安全文明施工費率直接計入單價中,如在一般項目中單列,費率中要將安全文明費率改為0。
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取費基數設置,點“設置基數”進行,詳細見“安全文明施工費清單如何設置取費基數”問題。
安全文明根據《財企[2012]16號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》,水利水電、鐵路、城市軌道交通2%,港口與航道、公路等1.5%;招標時,通常水利、水運、公路等讓投標人在報價時按最高控制價的指定百分比報價,包干使用,不得優惠,專款專用;編制標底預算時,安全文明施工費就按除工程保險外的工程造價為基數計算。房建類工程通常還應根據建設部及各省市造價站具體規定,
具體條款如下:
“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。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:
(一)礦山工程為2.5%;
(二)房屋建筑工程、水利水電工程、電力工程、鐵路工程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.0%;
(三)市政公用工程、冶煉工程、機電安裝工程、化工石油工程、港口與航道工程、公路工程、通信工程為1.5%。
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,在競標時,不得刪減,列入標外管理。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,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