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水站[2009]4號文關于調整《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裝卸機械設備安裝工程船舶機械艘(臺)班費用定額》、《內河航運工程船舶機械艘(臺)班費用定額》有關費用的通知
關于調整《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裝卸機械設備安裝工程船舶機械艘(臺)班費用定額》、《內河航運工程船舶機械艘(臺)班費用定額》有關費用的通知
根據財政部、國家發展改革委、交通運輸部、監察部、審計署(財[2008]84號)“關于公布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涉及交通和車輛收費項目的通知”和國務院第482號令發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》的相關規定,結合水運工程建設工程計價的實際需求,決定對交通部交水發[2004]247號發布的《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裝卸機械設備安裝工程船舶機械艘(臺)班費用定額》和交通部交基發[1998]112號發布的《內河航運工程船舶機械艘(臺)班費用定額》(以下簡稱“《船機定額》”)進行相關費用的調整。
一、調整內容
鑒于上述國家有關稅費政策的調整,此次對《船機定額》中涉及原“航道養護費”、“公路養路費”和“車船使用稅”的費用項目及內容進行以下調整:
1、取消《船機定額》中計列“航道養護費”的相關規定對于沿海及內河水運工程建設項目,不再計列“航道養護費”。
2、調整《船機定額》相關機械臺班費用的“養路費及車船使用稅”項目費用
(1)根據國家關于取消“公路養路費”和調整“車船稅”的有關規定,原“養路費及車船使用稅”調整為“車船稅及相關費”。
(2)根據屬地征管的原則計列“車船稅及相關費”。費用內容包括車船稅、車輛機械年度檢驗檢測費等。
(3)經綜合全國情況測算后,“車船稅及相關費”的臺班含量計入《船機定額》相應臺班費用定額,統一發布管理,使用中不得調整。詳見附件:《船機定額》“車船稅及相關費”臺班費用含量。
二、關于船舶“車船稅及相關費”
根據新的車船稅條例,工程船舶已被納入車船稅征收范圍。鑒于對工程船舶的“車船稅及相關費”的基礎資料正在摸底調查中,此次調整,暫不考慮計列工程船舶的“車船稅及相關費”。
交通部水運工程定額站(章)
二○○九年五月十二日